第(2/3)页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本罪无论是从立案,提起公诉,还是到判决。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 “这个案子.…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 “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 “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具体的场景是这样.…” “.….” ??? 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眉头微皱。 怎么说呢.…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 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女方报案。 有了后续的情况。 从整体的情景来讲。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也好继续走相关的流程。 . …. 这个案子过来接洽的是当事人的父亲方友? 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 签订委托的过程很快,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 所以方友和方如风都接受了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在得到委托后。 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 临沙县看守所。 这个案件是由临沙县基础法院进行的宣判案件。 现当事人方如风,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 . …. 看守所内。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这我肯定忍不了啊!”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判了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并且最重要的是,那个女的现在正在起诉离婚。” “说我有杀她的倾向,说我有犯罪行为,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我爸妈和她提和解,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 “凭啥?” 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