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页 “暂时没有出现,并不能够代表未来不会出现,并不能够代表不会由于潜在的危险性,对未来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 “上千人购买了盗版药,那么就是有上千个危害。”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情况。” “至于上诉方所陈述的,目前没有爆发出来的情况。” “可能是由于偶然性。”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予以驳回。” ???? 对于张远的这种说法,苏白觉得,对方这完全是在说服自己和说服审判长。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啊! 存在潜在的危害性,哪个药品不存在潜在的危害性? 只要其成分不超标,符合国家规定,对人体没有特别严重的危害,符合国家发行的标准。 那么这种药品,就属于正常的药品! 现在张远的陈述完全是一种“表现形式”。 难道是想给后面的老板表现一下自己尽力了? 对于这种情况,苏白仍然做出了反驳: “我不知道控告方所陈述的内容是依据什么管理法,管理法的条例控告方并没有列举出来。” “单从具有隐藏的危害性,我想请问一下控告方.…” “格列正版药难道不会引起并发症吗?” “会,但是概率要比盗版药小很多,如果购买盗版药的群体能够购买正版药,这种并发症几乎不会出现。” 张远回复:“服用盗版药的危害性很大,存在的潜在危害性也很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苏白点头认同了张远的说法,然后又反问一句。 “从另一方面来说,服用盗版药的危害形式很大.…” “可是难道购买人群不知道其危害性很大吗?” “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什么?” “刚才我方已经陈述的非常的清楚了,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因为吃不起正版药!” “吃不起正版药,等同于慢性等死。” “而盗版药给了这些吃不起正版药的群众们一个生存下去的希望。” “相比于那些并发症,那些潜在的危害,面对死亡这些重要吗?” “这些并不重要!” “还有一点就是,大家都知道吃盗版药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自身要承担一定的吃药风险,但是能够好好的活下去。” “就像是刚才我方出庭的证人所描述的那样。” “她不知道正版药好吗?” “知道!” “可是吃得起吗?” “吃不起。” “是盗版药给了他们一个活下去的希望。” “他们难道不想要吃正版药吗?那药假不假他们不知道吗?” “在他们看来,能够缓解他们病情,能够让他们活下去的,这就是“正版”药。” “至于控告方所陈述的潜在的危害性,存在!” “可是林勇所售卖的药品作用大于副作用,从这一方面来讲,已经掩盖了其潜在的危害性。” “并不能够构成危害购买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总体说下来,只有简单的一句话—— 吃盗版药,活下去,不吃盗版药,活不起。 怎么选? 你让那些病友们怎么选?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 面对潜在的危害性,他们心里也非常的清楚。 但是只要能够活下去,就有希望。 而控告方所承受的什么潜在危害性,在买不起药的情况下,不值一提。 说到底! 关于这点的陈述还是一个道理,吃不起正版药! 至于潜在的危害性算什么,在生命面前什么都算不上。 从这一点来看,林勇售卖盗版药,是危害其他人的身体健康吗? 根本不是! 判定情节严重,怎么判? 那是在救人,而不是在害人,怎么判定情节严重?! 这一点才是苏白刚才陈述内容中的核心点。 … PS:求求月票~ 手机版: 『点此报错』『加入书签』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