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根据不当竞争的构成条件,他们的确形成了不当竞争。 这一点就算是在庭审上反驳,审判长也不会采纳他们的意见。 干脆直接承认。 面对李明直接承认的情况,楚长河继续开口: “那么被告方委托律师能不能具体的谈一谈,你方认为在主观上不涉及到严重性的情况,具体指的是什么?” 李明:“具体指的是,在这方面我和余成,存在着一定的主观过错。” “可是.…” “我们两人并没有涉及到,严重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等情况。” “并且.…” “在媒体发布造谣视频的过程当中,我方只是和媒体打过招呼,聊了聊相关的情况。” “就比如说,在聊天记录当中希望媒体能让我们律所和白君律师事务所进行对比。” “从某某方面来去切入白君律师事务所的角度。” “等诸如此类的情况。” “但是关于相关的内容,是由西区都市媒体,西区民生媒体,以及天娱媒体的负责人,他们为了达到更好的流量效果而添加上去的造谣内容。” “意思就是他们将造谣内容给巨大化了。” “造成了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名誉损失,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这一点与我方无关。” “这就是我方想要陈述的内容。” “好的,我再询问一下被告方,被告方成功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在主观上想要借助拉踩白君律师事务所,来提升自己的名气?” “是的,审判长。” 面对李明的回应,楚长河点点头,看向原告席位: “原告有没有什么需要陈述的?” “有的审判长。” 苏白点头:“我方并不认同对方的说法。” 对李明的回答,苏白完全的不赞同。 为什么? 因为李明的回答完全撇清了自身的关系,将矛头指向了媒体。 媒体有错吗? 有! 可是在一开始是谁告知媒体的? 是余成和李明。 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他们两个根本撇不清关系! 苏白继续开口陈述: “首先.…” “被告方所陈述的观点是,他们不涉及到严重的不当竞争。” “什么叫做严重的不当竞争,什么叫做不涉及的到严重的不当竞争?” “抱歉,这一点我不能够理解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说辞。” “但是从其的解释当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 “他们认为是媒体自做主张的进行了抹黑,让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形象,遭受到了更大的损伤。”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要看一开始的主观做法。” “刚才审判长也询问过了,被告方在主观上的确有着故意拉踩白君律师事务所,来进行不当竞争的想法。” “那说明,在一开始余成和李明作为成功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合伙人律师,就产生了不正当竞争的念想。” “所以通知了各方媒体。” “媒体进行了散布和造谣的事实。” “如果没有余成和李明通知媒体,并且是通过私人的交情和关系来通知媒体。” “会出现白君律师事务所名誉受损的情况吗?” “不会!” “总而言之,在这个案件当中,之所以会出现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名誉,出现严重受损的情况。” “主要点在于.…” “成功律师事务所中的余成和李明两名律师,知法犯法。” “在作为律师,已知道散布谣言对他人或者是对其他主体,产生个人名誉或商誉损失,是非法行为的情况下。” “依旧指使或通过自己的私人交情来传播谣言,散布谣言。” “对于这种行为,我方认为已经涉及到了严重的程度。” “所以我方认为,我方提出来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什么过分的地方,也没有任何超标和不符的情况。” 苏白的陈述,是从另一方面侧重了,成功律师事务所的李明和余成犯的严重过错。 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诉讼请求,苏白是经过了深思熟虑的。 关于赔偿的事宜,以及公开道歉的事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成功律师事务所必须要赔偿和对白君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开道歉。 剩下的两个——吊销余成和李明的律师执照,以及要求成功律师事务所暂停营业几个月。 这一点儿.…对余成和李明来说是最接受不了的事情。 那么话说回来。 这一点是通过什么来进行判定的? 第(2/3)页